日前,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經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新增了水利建設、維護資金投入增長機制;水利工程建設、驗收、移交制度;水利工程管理、養護、維修及更新改造經費來源;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責任和應急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內容,明確規定水利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建立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為杜絕一些部門和單位忽視工程質量,執法監督不嚴,有必要將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以切實提高水利工程建設質量。
《條例》為此規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實行的制度。
加大公共財政對水利工程的投入
雖然我區有數量眾多的水利工程,但仍不能滿足我區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需要。為適應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需要,保障已有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運行,建立水利建設、運行和維護資金投入增長機制十分必要。
《條例》為此作出了關于水利工程建設、維護資金投入增長機制的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管理和維護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公共財政對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財政為主的投入穩定增長機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水利工程實行安全運行責任制度
我區的水利工程大多數修建于上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經過幾十年的運行,加上運行管理、維修養護方法不規范,定額標準陳舊,存在著重大的水利工程安全隱患。截至2010年12月,我區還有2000多座水庫(特別是小型水庫)仍然存在著病險問題。由于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門較多,必須由政府密切協調,各部門齊抓共管,才能使這項工作落到實處。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權限對水利工程安全運行負領導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權限對水利工程安全運行負行政管理責任,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經營者對管理和經營的水利工程安全運行負直接責任。
純公益性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長期以來,由于缺乏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管理資金,我區眾多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水利工程不能維持簡單再生產,安全運行難以保證。為確保水利工程管理、養護、維修及更新改造的順利進行,《條例》規定,公益性水利工程和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養護、維修以及更新改造經費由負責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經營性水利工程的管理、養護、維修以及更新改造經費主要由該工程的所有者、經營者承擔。
農業用水和非農業用水分類定價
為促進水資源的節約利用,減輕農民負擔,《條例》作出了水費水價的相關規定,規定要明確區分公益性、準公益性、營利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對農業用水實行優惠。
《條例》指出,自治區按照促進節約用水、降低農民水費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運行的原則,推行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農業灌排工程運行管理費用由財政適當補助。公益性水利工程和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部分,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經營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要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核定,對農業用水和非農業用水應當區別對待,分類定價。(廣西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