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海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獲悉,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通知精神,海南將于11月1日起正式試行《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將承包的全部工程對外分包,也不得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分包人不得將其分包的設計、施工和貨物采購對外轉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根據該《合同示范文本》,承包人是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分包人是指接受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對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務的,并具有相應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承包人只能對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列出的分包事項(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等)及其分包人的長名單中,進行分包招標。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企業資質等級的分包人,方能選擇為分包人。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將承包的全部工程對外分包,也不得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分包人不得將其分包的設計、施工和貨物采購對外轉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購分包中的整裝單元設備,電氣儀表的成套設備除外)。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廳長王志宏介紹,全面試行該《合同示范文本》將有利于促進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的健康發展,規范工程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市場行為,正規海南省建筑市場秩序。(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