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山西太原市10層以上的民用建筑,須按規定配建一定面積的防空地下室。日前,該市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條例》將于9月1日起實施。
據悉,制定《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條例》目的是規范有序地向地下要發展空間,戰時用來進行人員與物資掩蔽、醫療救助,平時可進行商業等多途徑利用。根據《條例》,太原10層以上的民用建筑,要按不低于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防護級別為六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低于地面建筑總面積的百分之五,修建防護級別為六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要按照不低于地下建筑面積百分之十五修建防護級別為六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未與地面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項目,應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全額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用。
建設單位未提供防空部門核發的批準文書,或足額繳納易地建設費憑證的,規劃部門將不得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住建部門將不得發給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消防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還應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等材料報請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專項驗收。驗收合格的,將發人民防空工程認可書。檢驗不合格且無法補救的,建設單位應當補建,不能補建的,應足額繳納易地建設費。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認可書的,住建部門不得辦理建設項目竣工備案手續,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
違反條例規定,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將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無法修建的,應當足額繳納易地建設費。逾期不繳納易地建設費的,將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不得開工新工程建設項目。(來源:《建筑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