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中央企業(簡稱央企)暗存的境外資產虧損風險,負有監管責任的國務院國資委日前對央企境外資產管理和產權轉讓正式立規,收緊央企境外資產監管韁繩。
7月1日,《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境外資產監管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簡稱《境外產權管理辦法》)正式出臺并實施。
這意味著高達4萬億元、接近央企總資產1/5的境外資產在監管制度上將得到規范。“《境外資產監管辦法》和《境外產權管理辦法》的出臺,對于推動央企實現做強做優,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加快實施國際化經營戰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資委政策法規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超4萬億元資產存在安全隱患
央企的境外資產到底有多少?今年2月22日,國資委副主任邵寧在國務院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給出的答案是:截至2009年底,央企境外資產總額占央企總資產的19%,當年實現的利潤占央企利潤總額的37%。國資委的統計數字顯示,央企的境外資產在去年就已經超過4萬億元。
“這個數字說明央企的效益整體還不錯,說明我們實施的‘走出去’的戰略是對的,也說明中國企業在很多方面具有比較優勢。”邵寧說。但是,他也坦承,央企在境外投資中還存在國際化經營能力不強,國際化人才短缺,企業的經營層對國外法律環境、經營環境不夠熟悉等一些國際化經營短板。這導致一些央企在境外投資時出現虧損。
事實上,央企境外資產虧損不乏血的教訓。2007年,國資委公布中航油燃油套期保值巨虧5.5億美元;去年,中鐵建在沙特的項目預虧41億元人民幣;今年,由于利比亞發生國內戰爭,中冶、中鐵建、中國建筑、葛洲壩集團等央企在利比亞擱淺的在建工程總金額高達400多億元人民幣。
“從中航油燃油套期保值巨虧5.5億美元,到中鐵建在沙特的項目預虧41億元人民幣,再到部分央企在利比亞的工程項目擱淺可能導致的巨額虧損,央企境外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的形勢越來越復雜。這是監管層痛下決心加強央企境外資產監管的最主要的原因。”一位長期關注央企境外投資的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專家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如是表示。
監管層立規對責任主體問責
在今年2月22日國務院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上,邵寧透露,為規避上述風險,目前,國資委業務局正在研究制定《境外資產監管辦法》和《境外產權管理辦法》。核心內容便是通過科學方式認定虧損,追究責任。
4個多月后,《境外資產監管辦法》和《境外產權管理辦法》正式出臺并實施?!毒惩赓Y產監管辦法》堅持落實管理責任、嚴控重大事項、規范特殊業務的定位,既對央企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制度作出較為完整的規定,又對境外經營中普遍存在且易引發國有資產流失的個人代持股權、離岸公司監管、外派人員薪酬等特殊業務提出了規范要求?!毒惩猱a權管理辦法》牢牢把握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這一核心,堅持重規范、少審批的指導思想,強調產權歸屬原則與注冊地適用原則相結合,明確央企是其境外國有產權管理的責任主體,并在具體規范中予以體現,填補了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制度的空白。
而備受央企關注的是,《境外資產監管辦法》和《境外產權管理辦法》均明確了央企是其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的責任主體。央企及其各級子企業有關責任人員由于管理不當,未履行對境外國有產權的監管責任,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相關責任主體和責任人進行必要的問責。在很多業內人士看來,這是國資委首次明確將央企作為責任主體,也意味著今后央企的負責人必須要為海外投資失誤埋單。
鼓勵“走出去”與監管不矛盾
收緊監管韁繩是否會成為央企“走出去”的羈絆?央企的負責人是否會因為怕承擔境外資產虧損的責任而變得縮手縮腳?鼓勵央企“走出去”的政策與監管政策之間的矛盾如何才能化解?
“近幾年來,央企境外經營規模迅速擴大,境外經營領域逐步拓寬,境外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日趨復雜。許多央企在實施‘走出去’戰略的過程中,重視加強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創新了不少好做法,總結了不少好經驗,收到了顯著成效。”邵寧說。
從邵寧的表述可以看出,作為監管層的國資委,不僅不會限制央企進行境外投資,還會鼓勵央企“走出去”進行境外投資。
國資委研究局一位負責人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境外資產監管辦法》和《境外產權管理辦法》的出臺,讓央企今后在海外投資監管方面有法可依,是針對以前央企在境外投資時由于相關責任人主體不明確導致虧損了沒有人承擔責任這一現象而設立的。明確了相關責任人后,央企在境外投資過程中將更為謹慎,決策將更加科學。對于防范央企負責人進行內幕交易、圈錢交易,對風險監管具有重要意義。
對于有人擔憂的央企負責人是否會因為怕承擔境外資產虧損的責任而變得縮手縮腳,不利于企業“走出去”的問題,該負責人給予了反駁:“加強對央企境外資產監管的目的是為了讓央企的境外投資不偏離正確的軌道,而不是給央企實施‘走出去’戰略設立羈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