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聯合會、施工行業協會),有關行業建設協會,解放軍工程建設協會,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有關建筑業企業:
我會制定了《中國建筑業協會“行業十大技術創新”發布活動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
中國建筑業協會
2022年4月14日
中國建筑業協會“行業十大技術創新”發布活動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發揮行業協會在科技成果評價中的作用,促進科技創新成果的推廣和應用,提高行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建筑業協會組織“行業十大技術創新”發布活動,每年發布一次。
第三條 “行業十大技術創新”活動的遴選、發布和推廣,堅持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二章 推薦范圍和條件
第四條 本著自愿申報的原則,“行業十大技術創新”實行推薦制度。各地區、有關行業建筑業協會和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有關建筑業企業負責本地區(行業、企業)的推薦工作;院士可推薦本專業領域的技術創新。
第五條 “行業十大技術創新”按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工業工程、交通工程和其他工程專業工程領域進行分類。申報推薦該領域中的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等方面取得的技術創新成果。
第六條 申報條件:
1、通過省部級科技主管部門授權相關機構組織的科技成果評價(評估)或央企集團公司組織的科技成果評審,并達到國際先進及以上水平。
2、已獲得國家專利、省部級及以上工法和省部級及以上科技成果獎。
3、應經過工程應用1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行業領域技術進步和產品結構的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并在同專業領域具有顯著的優質高效的推廣應用價值。
4、要體現綠色、數字化、新型工業化等新時代要求。
第七條 推薦申報“行業十大技術創新”應填寫《行業年度十大技術創新申報表》,并提供有關證實性資料等。
第八條 推薦單位應對“行業十大技術創新”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查,提出推薦意見,加蓋公章后寄送中國建筑業協會專家庫辦公室。
第九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技術創新,由申報“行業十大技術創新”的主持單位或第一完成單位與其它完成單位協商一致后申報。
第十條 申報單位申報的“行業十大技術創新”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且無知識產權爭議,否則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應為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法人單位。
技術創新負責人應是在項目的總體方案制定、關鍵技術的解決、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技術產業化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的人員。
第十二條 申報“行業十大技術創新”的主要完成單位不超過5個。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1、同一技術同時有多個推薦單位;
2、技術未經科技成果評價(評估)或鑒定;
3、“申報表”填報內容及其附件不全或不按要求填寫;
4、超過推薦截止日期;
5、不符合本技術創新推薦范圍和相關條件。
第三章 評價依據和遴選
第十四條 “行業十大技術創新”根據技術創新程度和推廣應用前景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具體包括:創新價值、技術價值、推廣應用價值、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行業十大技術創新評價標準附后。
第十五條 “行業十大技術創新”的遴選按初審、專業復審和審定進行。
1、專家庫辦公室對所推薦材料進行符合性初審;
2、從協會專家庫中抽取不同專業技術專家,組成專家組,對通過初審的技術進行專業復審;
3、由協會專家庫副主任委員、有關知名專家和學者組成專家組,對擬推薦的“行業十大技術創新”項目進行審定。
第四章 發布和推廣
第十六條 入選的“行業十大技術創新”在中國建筑業協會官網進行公示7日。
第十七條 對持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實名提出異議及其證實性資料,提交中國建筑業協會。
第十八條 最終確定的“行業十大技術創新”在行業或協會的重要活動及主流媒體上進行正式發布。
中國建筑業協會將“行業十大技術創新”匯編成冊,并公開發行。
第十九條 協會將通過培訓、交流、觀摩等形式對“行業十大技術創新”進行普及宣貫,并根據會員企業和行業的需要,提供技術指導,積極推廣和應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
附件:行業十大技術創新評價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