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聯合會、施工行業協會),有關行業建設協會,解放軍工程建設協會,國資委管理的有關建筑業企業,本會單位會員,有關專家: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充分發揮專家作用,規范專家委員會的管理工作,我會制定了《中國建筑業協會建筑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工作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
中國建筑業協會
2016年4月13日
中國建筑業協會建筑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委員會的名稱是:中國建筑業協會建筑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英文名稱是: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echnology Expert Committee of 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CETEC-CCIA)。
第二條 專家委員會是由中國建筑業協會組織成立的,由我國工程建設領域科學技術及經濟管理專家學者自愿申請加入的全國性研究咨詢組織。專家委員會委員設專家委員、資深專家和特邀顧問。
第三條 專家委員會的宗旨是: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多學科、多專業的綜合優勢,充分發揮專家在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研發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以及在工程創優、誠信評價、示范工程驗收等活動中咨詢服務作用,堅持專家委員會的權威性、公正性、專業性和決策的科學性。
第四條 專家委員會是中國建筑業協會秘書處內設機構,由秘書處負責做好管理服務工作。各分支機構根據本專業需要選聘的專家,統一納入專家委員會專家庫管理。
第二章 職 能
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的職能是:
(一)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文化,維護科學道德,普及科學知識,推動建筑業科學技術水平不斷提高,促進建筑領域科技工作者的團結與合作,加強高素質人才隊伍建設,激勵優秀人才成長。
(二)了解、掌握、研究和探討建筑業科學技術發展動態,總結交流經驗,提供技術服務,提出促進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三)參與研究制定建筑業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及有關法規、技術標準,參加技術進步調研及重大技術課題的攻關和論證,參與撰寫技術報告和學術論文,承擔建筑業相關的教材編寫、師資培訓及授課。
(四)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點項目進行調研和現場咨詢指導,開展同國外和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同行業的技術交流與合作。
(五)應邀參加大型工程招標評標、項目評估、技術鑒定、質量安全控制等技術咨詢服務活動。
(六)參加由中國建筑業協會(含分支機構)組織的各類評選、評審、評價、達標等活動,包括: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復查、評審工作,中國建設工程施工技術創新成果獎的評審工作,全國建筑業新技術應用和全國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驗收,國家級工法評審,全國建筑業AAA級信用企業、“雙百強”企業評價等工作。
(七)根據需要開展有利于行業技術進步與管理創新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入選與聘任
第六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建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二)原則性強,作風正派,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秉公辦事,樂于奉獻。
(三)具有正高級(相關專業為高級)技術職稱,擔任或曾擔任過一級及以上資質企業的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重點項目的技術負責人、主要管理者且業績突出。
(四)在本專業領域工作12年以上,具有扎實的理論基礎和豐富的施工或設計經驗。
(五)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在40歲至65歲之間(院士、特殊專業或相關行業的知名專家除外)。
(六)熟悉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
(七)關心支持協會工作,積極參加中國建筑業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第七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包括各分支機構的專業委員)入選的程序是:
(一)由本人提交申請,填寫專家委員會專家申請表。
(二)中國建筑業協會或其分支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聯合會、施工行業協會),有關行業建設協會和國資委管理的建筑業企業推薦。
(三)經專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符合條件者提交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審定。
(四)經審定認可的專家委員納入專家委員會專家庫,并在中國建筑業協會網站上公布,由中國建筑業協會統一頒發委員證書。
第八條 對行業有突出貢獻,在專業學科有較高造詣,在社會上有較高的權威性和影響力的專家委員,年齡在65歲以上,經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研究,報中國建筑業協會會長辦公會議審定可聘為資深專家或特邀顧問。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向中國建筑業協會提出有關行業科技進步的建議和研究成果。
(二)向中國建筑業協會及專家委員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三)在參加工程建設管理與技術咨詢服務、工程評審(選)過程中發表個人意見和建議。
(四)優先獲取中國建筑業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的信息和資料。
(五)有自愿退出專家委員會的權利。
第十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專家委員會工作辦法。
(二)積極參加專家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每三年應向專家委員會提交至少一篇綜合性技術工作報告(含施工技術實踐經驗總結)或某項技術發展的專論。
(四)向專家委員會提供相關專業的科技信息,提出開發、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和有利于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連續三次不參加專家委員會組織的專家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中國建筑業協會會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聯合會、施工行業協會)、有關行業建設協會和國資委管理的建筑業企業推薦,經中國建筑業協會會長辦公會審定。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研究決策有關重要事項,包括專家委員會下設專業組,組長、副組長選任,重大課題立項,選派人員出國考察,專家委員會委員表彰及違規處罰等。
第十四條 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評審委員會主任、中國建設工程施工技術創新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主任、國家級工法評審委員會主任、全國建筑業AAA級信用企業和“雙百強”企業評價工作委員會主任,原則上從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中產生。
第十五條 專家委員會辦公室為日常辦事機構,設在中國建筑業協會秘書處,負責組織開展專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包括專家的選聘、專家庫建立與管理、年度工作計劃的組織與落實、各類咨詢評審計劃安排等,受理專家建議和意見,辦理有關領導交辦的工作。
第六章 咨詢服務
第十六條 根據企業或相關部門的邀請和工作需要,專家委員會將組織專家對企業技術創新發展戰略、大型工程項目施工技術方案、技術規范和科技成果鑒定等進行技術咨詢服務。
第十七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受中國建筑業協會委托提供咨詢服務,分支機構開展的各類業務咨詢服務活動,派出專家均應從專家委員會專家庫中遴選。
第十八條 以專家委員會委員身份,經批準參加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中國建設工程施工技術創新成果獎、全國建筑業綠色施工和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國家級工法和全國建筑業AAA級信用企業評價以及分支機構開展的有關咨詢服務活動或培訓授課的專家,須佩戴由中國建筑業協會統一制作頒發的專家胸卡。
第七章 會議制度
第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專家委員會可召開全體會議、主任委員會議、專項工作會議或專家組會議,研究專家委員會工作或開展專項評審(選)、論證。
第二十條 專家委員會每年組織召開1~2次全體會議,進行工作部署、專業學習或有關業務培訓,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第二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研討意見、評審結果和論證結論等,需要以文字形式確定的,由參加專家委員會會議的全體委員簽名確認,并由主辦部門承辦具體事宜。
第八章 自律與紀律
第二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工作辦法開展工作,健全監督自律制度;在對外活動中涉及到業內重大問題,要組織調查研究,提出解決方案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實施;任何人未經同意,不得以專家委員會委員的名義,對外進行咨詢、授課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對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委托、交辦的工作,尤其是在評審、評選等工作中,要嚴格組織紀律,保守相關秘密。
第二十四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在咨詢服務、評審、評選等活動中實行回避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按照國家和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領取報酬,嚴禁以任何名目或形式接收超越政策規定外的報酬和其他禮品(金)。
第二十五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在受委托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中,接受社會監督,對被舉報的專家,專家委員會辦公室經查實后,酌情給予警告或除名。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危害國家、行業利益,喪失職業道德或收受賄賂的專家委員會委員,提請司法機關或有關部門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專家委員會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優表彰,對在咨詢服務工作及企業技術創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受表彰的人員由中國建筑業協會頒發證書,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本工作辦法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