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在銀行開設預儲金賬戶,由建設單位在該賬戶繳存專項用于施工總承包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資金。未繳存或未按規定額度繳存‘預儲金’的項目,視同建設資金不到位,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不得開工建設。”這個振奮人心的消息出自日前公布的《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預儲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據了解,為切實解決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河北省相關部門近幾年一直致力于創新工作舉措、完善政策機制。建筑勞務實名制管理的率先實施、用工保證金制度的確立,都取得了良好成效。
此次預儲金辦法的出臺,從源頭上保證了用工薪酬的到位,進一步加強了對用工行為的監管,可謂扼住了惡意欠薪行為的咽喉。
先“付”錢
預儲金并不是直接發到工人手中,而是先存入銀行。《辦法》明確,施工總承包企業在進場施工前,要與建設單位、預儲金開戶銀行三方簽訂工資委托發放協議,開設農民工工資個人賬戶。建設項目所在地商業銀行與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三方簽訂預儲金監管協議后,均可承辦預儲金業務。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承辦預儲金業務的銀行名單,由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自主選擇預儲金開戶銀行。
《辦法》規定,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實行全員勞務實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編制施工現場所有勞務人員的用工登記表、考勤表(工作量確認表)和工資表,實時掌握施工現場的用工情況。銀行根據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的用工花名冊,為農民工開設工資個人賬戶并辦理銀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將銀行卡和活期存折交農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
“付”多少?
《辦法》規定,預儲金在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開戶銀行解除監管前,只能用于向該項目施工總承包企業的農民工工資個人賬戶劃撥工資,不得挪作他用。
《辦法》還規定,各地可以根據項目工期安排和特點,要求建設單位在申領施工許可證前將預儲金一次性全部劃轉到預儲金賬戶,金額要達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總價的20%;也可以要求其先按不少于合同總價的4%劃轉,此后按工程施工階段在施工前分批劃轉。預儲金的具體劃轉方式由各市人民政府確定,在市域(含所轄縣)施行。
怎么發?
《辦法》要求,農民工工資必須按月足額通過銀行發放,不得以其他方式發放。工資表經現場公示且經農民工本人簽字后,由施工總承包企業每月定期提交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確認。銀行根據加蓋施工總承包企業公章(不得以分公司、項目部等其他印章替代)的工資表和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的簽認文件,直接從預儲金賬戶向農民工個人賬戶如數劃轉工資。施工總承包企業按劃轉金額向建設單位提供建筑安裝業發票。
《辦法》明確,預儲金賬戶1個月以上未發生工資劃轉的,銀行應當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告。當預儲金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下一個月工資時,采用一次性劃轉的,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合理調度資金,以保證工資專用賬戶有相應的資金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采用分段劃轉的,由建設單位及時劃轉預儲金。當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或未按規定劃轉預儲金超過1個月時,施工企業應當停止施工,控制經營風險,并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和施工企業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相關負責人表示,預儲金辦法相比之前的工資保證金辦法,更加直接、更具有預防性。工資保證金所占施工合同總價比例為2%,而且要在已經出現拖欠問題的情況下才會啟用。預儲金辦法將與工資保證金逐步實現并軌,過渡期為預儲金辦法印發之日起兩年,工資保證金屆時將予以取消。(中國建設報)